Article 39

Amended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原则,采取措施提高行政区域内各河流水质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核定本级行政区域水域的纳污能力,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经许可的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

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依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实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所在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划定保护范围,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