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草地、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测和监理。加强交通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禁止乱爆、乱挖、乱弃。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搞好公路两侧绿化,并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和水土保持方案,对取料场、废弃物存放地进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
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扬尘对环境的污染。沥青熔炼、沙石料拌合等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减少环境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