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专业从事畜禽养殖、集中饲养和农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禁止污染环境。
禁止向农田草场和水体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水果、食用菌、中药材、粮食、油料等农产品,防止对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禁止在耕地、草场采用小土窑烧砖、瓦和从事冶金、水泥等影响农作物和牧草生长的生产活动;严格限制氟、硫等有害物质的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