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Amended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草场和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加快森林、草原资源向资本转变。
在交通、水电、城乡建设、旅游设施等工程建设和采矿中,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经自治州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并给予补偿。
禁止滥伐森林、乱批林地和毁林开荒,预防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收购、加工、销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