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专篇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一)制定国土整治规划、城市及乡镇总体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和农牧业区综合开发规划的;
(二)新建城镇、城镇新区和各类开发区选址的;
(三)进行铁路、机场、公路、水库和干渠、水电站建设的;
(四)开发矿产资源的,包括开发地热、矿泉水和在城镇规划区、工矿区集中开采地下水资源的;
(五)保护、利用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资源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没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或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专篇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进行有关项目的规划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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