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的河道整治规划,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航道的河道整治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河道整治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