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建立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在当年十月十五日前,按照上个供热期收费总额的百分之一,向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区供热管理机构或者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质量保证金被扣缴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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