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维护检修队伍;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