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自治机关加强天然林保护和公益林建设,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预防森林病虫害和森林火灾,科学合理开发森林资源。
自治县境内采伐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免征育林基金。采伐由国家、市和自治县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所征收的育林基金的留归部分,全额用于自治县林业生产。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计划实施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工程,经市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享受相应的政策。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林业建设重点扶持的照顾。
Local Regulations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