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自治县境内规划、开发、建设、技术改造及其他工程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度。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生态利益补偿的照顾。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除应上缴中央的部分外,全留自治县用于境内污染防治。

Local Regulations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