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自治县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的方针,严格保护和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自治县根据实际制定政策和法规,保障生态建设,加强生态补偿、资源保护和利用,加快建设生态经济强县。

自治县大力发展生态环保产业,鼓励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开展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自治县实施生态绿化,建立城镇、交通通道、河流水系、风景名胜区、荒山荒坡等区域绿化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