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申请移植特定林木的,应当向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并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移植,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文件;

(三)移植方案;

(四)移植补偿协议。

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对移植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移植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论证会或听证会,并在收到移植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或者报请本级、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移植后1年内,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绿化养护单位进行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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