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特定林木实行日常养护责任制,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日常养护责任人:

(一)生长在重点保护区域内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单位责任养护;

(三)生长在自治县县城公共绿地、道路两侧及其周围的,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专业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生长在其他乡、镇道路、公共绿地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铁路、公路、航道、河道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分别由所在地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居住区、居民庭院内属个人所有的,由个人负责养护;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由物业管理单位养护,或者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养护;

(六)生长在农村庭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属个人所有的,由个人负责养护;不属于个人所有的,由所在地村委会指定专人养护;

(七)特定林木因权属不明发生养护责任争议时,由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指定养护责任人。

自治县特定林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所需费用从年度特定林木保护经费中列支。

养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责任转移手续,并重新签订养护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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