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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