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有关许可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的;
(三)未按规定受理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营运活动或者非法营运的;
(五)对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处罚的;
(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七)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八)泄漏投诉举报人信息的;
(九)为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有偿服务单位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