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特区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在特区内的营运服务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罚款;未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点载客的,以及空车返程行驶或者在道路停靠时,未显示“暂停营运”标志或者夜间没有熄灭标志灯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