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调整产业结构,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和技术政策;
(三)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扶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项目;组织、协调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联合与协作;
(四)规范和调控资源综合利用市场;
(五)组织实施资源综合利用的科研开发和技术攻关,推进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推广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六)建立资源综合利用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七)表彰、奖励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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