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级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考核标准,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指挥、协调、监督本级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级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工作;

(四)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