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区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综合管理考核标准,定期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同级人民政府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或者处罚。

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不接受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指挥调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城市综合管理职责的,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