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建筑景观管理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主干道两侧、城市窗口地带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建筑色彩符合有关城市建筑色彩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规划的管理规定进行立面设计和建造;
(五)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划保护控制,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