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有下列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
(一)干涉企业的招投标;
(二)干涉企业工程建设过程;
(三)干涉企业采购;
(四)干涉企业对各类合作者的自由选择;
(五)以参股分红、合伙合作等方式向企业谋取利益;
(六)向企业索取钱物、报销费用;
(七)强制企业捐赠、赞助,购买指定商品、订阅报刊、刊登广告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八)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
(九)强制企业参加各类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等活动;
(十)接受企业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各种形式的馈赠以及影响公正执法的有关活动安排;
(十一)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公正执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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