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电力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44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泄露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商业秘密的;(四)不依法履行电力保护职责的。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