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劳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开发,重点支持自主创新及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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