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市科技专项资金是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引导性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对实现国家战略、保障安全、促进本市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
(二)为在本市实施的国家“863”项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和省级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提供配套支持;
(三)为从事公益性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提供运行保障;
(四)支持建设科学技术基础设施、购置科学技术仪器设备以及建设完善创业孵化服务和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五)支持科学技术成果和专利的应用转化、关键技术攻关产业化、产学研联盟、国际科技合作、海外学子创业、社会事业、软科学研究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六)支持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七)支持科学技术基础研究和科学技术人才培养;
(八)支持科学技术普及;
(九)对符合条件的科技项目予以扶持;
(十)其他与国家、省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县(市)区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依据市科技专项资金的投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