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进海内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拥有高成长性项目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为高层次创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对其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项目给予优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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