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市、县(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公共绿地、城市行道树、干次道绿化带,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路、铁路、河道、水库等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三)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物业管理机构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对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不清楚或者有争议的绿地,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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