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本省农垦系统和省属华侨农场的基本农田管理体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基本农田具体数量指标由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至乡镇一级。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