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依据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补充划为基本农田的地块,必须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基本农田的补充划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