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电信设施的安全保护区为:
(一)市区内架空电信光(电)缆线路(含附属拉线),向两侧水平延伸0.5米,市区外架空电信光(电)缆线路,向两侧水平延伸一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市区内地下电信线路两侧水平延伸0.5米,市区外地下电信线路两侧水平延伸三米;水底电信线路两侧水平延伸五十米;内河港区内水底电信线路两侧水平延伸一百米。
(三)室外电信设备及配套设施向四至水平延伸一米。
(四)野外移动通信基站、机房、通信杆(塔)向四至水平延伸三米。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