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丧事承办人因特殊情况要求延期火化的,应当与殡仪馆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延期火化手续。

丧事承办人在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火化的,殡仪馆应当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火化的,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火化,火化后通知丧事承办人认领骨灰,交纳遗体存放、火化等费用,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安机关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