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备案存档;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进行联合审查,共同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交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办理。

书面审查意见应当自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必要时,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