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下列事项进行研究:

(一)是否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二)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

(三)是否写明规范性文件所抵触的法律法规名称、条款及抵触的理由;

(四)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事项是否属于所抵触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内容;

(五)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称、公民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是否真实准确。

Local Regulations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