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组织和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单位履行所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和任务,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三)组织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和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五)组织开展消灭病媒生物的活动;

(六)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七)组织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活动;

(八)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九)完成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爱国卫生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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