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拆迁和建设工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海丝史迹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除遇有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处置,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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