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实施。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节约用水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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