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的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罚没收入;

(四)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彩票公益金;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项目目录,由省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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