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1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
(二)使用未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专业技术人员的;
(三)使用未通过培训考核的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
(四)使用未通过培训考核的一线作业人员的;
(五)未建立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一线作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