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Amended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部门批准,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要求,合并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等行政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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