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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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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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分工范围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帮助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提供便利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志愿服务的公益性宣传。
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符合其年龄身心状况,并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一)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
(四)自身遇到困难时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的优先权;
(五)加入、退出志愿者组织的自由;
(六)法律法规和志愿者组织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志愿者组织章程和其他管理规定,维护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的形象和声誉;
(二)提供本人真实、准确的基本信息;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和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工作;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六)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务任务时,及时告知志愿者组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识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结合各自工作特点,依法设立志愿服务队(站),也可以申请成为志愿服务联合会、青年志愿协会的团体成员,并接受其管理。
(一)制定志愿服务章程,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管理等工作;
(三)为志愿者提供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筹集、使用、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资金和物资;
(五)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和对外交流活动;
(六)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志愿者组织应当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者证。根据志愿者的要求,如实为志愿者提供参加志愿服务的证明。
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制定志愿服务应急预案,并对志愿者身份进行核实。
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有相应风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
(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风险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大型赛(展)会或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五)涉及外籍人员的;
(六)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志愿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三)志愿者、志愿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四)志愿服务的物质保障;
(五)风险防范措施;
(六)相关责任条款;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志愿者组织在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财产时,应当尊重捐赠人、资助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因志愿者组织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因志愿服务对象过错或其他原因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志愿者组织应当协助志愿者依法获得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