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Amended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建设项目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建设项目,享受自治州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在自治州境内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和文物保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公开出让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权。

Local Regulations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