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省电信管理机构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编制或者组织实施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电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等信息的;
(三)未依法履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的组织协调职责的;
(四)未依法履行电信设施建设监督职责的;
(五)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