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电信设施产权人需要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电信设施维护和管理活动的,该场所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止、妨碍电信设施产权人进入放置电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因阻挠、妨碍行为造成电信设施损毁、通信中断的,阻挠、妨碍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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