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移动通信基站建设前对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并对电磁辐射符合国家标准向社会作出承诺。检测结果应当在基站建设范围内公示,并向社会公布;承诺履行情况应当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电磁辐射有争议的移动通信基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在基站建设范围内公示,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站址半径三百米范围内修正站址,但应当符合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和民用航空安全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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