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电信设施建设单位在公共机构所属建筑物以外的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使用费标准由省电信管理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补偿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