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违犯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如下处罚:
(一)盗伐、滥伐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
(二)在封山育林区开垦、挖土、采石、采砂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和赔偿损失,并处破坏林地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未经批准开矿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和赔偿损失,并处破坏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以上罚款。
(三)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擅自割柴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毁坏规定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的,按有关林业法规处罚。
(四)擅自移动或损坏护林标志和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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