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供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市或者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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