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43In force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