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