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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