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推荐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范围和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管理制度;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5